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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民族大学实物档案工作规定

作者: 发布时间:2020-06-04 浏览次数:


一、基本原则

(一)实物档案是指我校建校以来在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各项工作中产生的,在对外交流、校庆以及省级以上各类竞赛评比中获得的,能够反映学校发展历史面貌,又具有保存价值的物品。

(二)学校对实物档案实行统一登记、分层管理的原则。凡属于应归档的实物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为已有,应按规定交由学校档案馆统一登记、存放和保管;应归档却因形状、质地或场地等特殊原因暂时不能移交归档的实物,应经主管校领导同意,由学校档案馆统一登记,有关单位负责存放和保管。


二、归档范围

具体归档范围见附表


三、分类立卷

依据《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》和《贵州民族大学部门立卷归档工作规范》的要求,实物类档案档号=年度+实物档案分类号+案卷号。


实物类(SW

SW 实物类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


四、移交归档

(一)凡属归档范围的实物,由发生或形成部门负责收集和整理,并编制好实物清单(一式两份)和说明性文字材料。说明性文字材料须写明实物名称、来由、时间、地点、交接双方单位全称和代表人姓名。其中:题词画作类和礼品纪念品类还应说明接受时间、赠送人、接收人;奖品类还应说明获奖单位、获奖时间、获奖名称及颁奖单位;我校制作或使用的物品还应说明制作或使用时间。

(二)奖品类实物一般应在获奖的1 个月内向学校档案馆移交,其他类别实物可随时向学校档案馆移交。

(三)实物档案移交前,归档部门应先到学校档案馆主页“下载区”下载相关类目移交表,填写一式两份,由单位负责人和经手人签字,并加盖单位公章,连同实物一并移交学校档案馆,移交表经档案馆接收人员签字后,交接双方各存一份备查。


五、保管利用

(一)档案馆接收到归档实物后,在《实物档案登记本》上做好登记,并分类、编号、编写说明书、上架。

(二)实物档案应认真保管,防止损坏或失窃。如有损坏或失窃须追究原因和责任,并在《实物档案登记本》填写有关情况,馆长、证明人、经手人均需签名。

(三)因特殊原因将部分实物从档案馆移出,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,并在《实物档案登记本》上做好登记,注明去向、批准人、移交人、接收单位及负责人,并由接收人签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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